—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关门设堵”“招来计毁”这样招商引资谁还敢来?
本网接到魏丙贵来信反映,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政府招商项目鸿玉园小区项目投资人乌兰察布市中天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魏丙贵遭诬告陷害,罗织罪名,被当地公安机关拘押近半年,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羁押期间,集宁鸿玉园小区房产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接管,导致中天鸿森房地产开发项目楼盘资金被全部瓜分,如今,企业倒闭,一无所有。
招商引资 冠冕堂皇
魏丙贵,民营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天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鸿玉园小区项目投资人。
2004年初,魏丙贵看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62号文件”,来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投资兴业。为了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魏丙贵投资注册成立了乌兰察布市中天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鸿森公司”)
2004年4月30日,中天鸿森公司通过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招投标,中标了集宁区208国道榆树湾段宗地号为2004—010,面积为10378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4年5月20日,乌兰察布市中天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集宁区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4—010号),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了相关部门许可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集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集政办(2004)110号《关于鸿玉生态园投资建设的优惠政策》文件,对中天鸿森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专门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至此,中天鸿森公司投资开发了鸿玉园小区房地产建设项目。
神秘圈套 窒息楼盘
为了顺利进场施工,中天鸿森公司按照合同要求,2006年6月9日向集宁区土地管理局足额交清了项目占地的土地预出让金,共计1210.1316万元。但由于集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全额兑现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引发了农民进场阻拦施工,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出现建建停停的后果。施工单位提出要停工损失费、农民告状要土地补偿款;买房人不能入住纷纷告状,集宁区人民政府安排多方协调,并要求中天鸿森公司强行开工。截止2010年6月前,项目区内中天鸿森公司投资建设17栋楼房,已完成施工15栋,尚有2栋楼及小区内配套工程部分没有完工。不是开发公司资金断链,按照工程进度还拨款多付30多万元。因被征地农民阻挠施工不断上访告状,集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了平息事件,直接采取行政干预手段。为达到迫使中天鸿森公司退出项目,强行接管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鸿玉园小区房地产项目财产的目的,安排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区公安分局于2010年6月28日以魏丙贵涉嫌“抽逃注册资金”罪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据魏丙贵介绍,他在被羁押期间被提审过一次,办案人员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在不让魏丙贵过目的情况下强制签字捺印。并说“只要你签了字,我们就放人。”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0日集宁区法院以“虚报注册资金罪”,判处魏丙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魏丙贵被刑事拘留关押期间,时任集宁区委书记罗虎在给魏丙贵的儿子魏晓明打电话说,让魏丙贵交200万元的“取保候审金”,魏晓明问罗虎在书记“这钱交给那里?”罗虎在说“交到区房产局财务”。魏晓明去集宁区房产局交了200万元,财务科给魏晓明开了“取保候审金”收据。过了几天,集宁区房产局又找魏晓明,让他去一趟区房产局说是有事,魏晓明去了区房产局问有什么事,区房产局又给魏晓明开一张2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收据。
收据二次换,侵占二百万。集宁区房产管理局违法越权强行向魏丙贵家属索要200万元的所谓“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决定权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并以让魏丙贵获得“取保候审”出狱为条件,逼迫魏丙贵同意将政府有关部门违法支出的1104040元签字认可,说是在200万元的“取保候审金”中列支。
项目资金 惨遭瓜分
魏丙贵被羁押期间,集宁区人民政府将鸿玉园小区项目移交给集宁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局(该局后更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下称“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项目被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接管后,魏丙贵被罗织罪名刑事拘留和判刑,目的在于不再让魏丙贵插手管理项目和资金。在原局长周建亮、副局长朱江的操纵下,强行拍卖了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承建的鸿玉生态园15#、16#楼盘土地使用权获款1130万元。周建亮、朱江不能正确履行职权,采取加大工程量、虚假支出的手法,将1130万元全部违法违规处置。由于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严重不负责任,工作失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导致多支付合作方和承包工程人员各种资金共计13072451元。
失职渎职 强权滥支
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在托管和处理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的鸿玉生态园建设项目中,在没有深入调查严格审查项目资金的来往账目的情况下,重复或漏收项目资金,编造事实,众饱私囊,导致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43000元。
郝广平是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间郝广平应付魏丙贵2143000元合伙资金。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不仅没有向郝广平追索2143000元,又从魏丙贵鸿玉生态园项目资金中支付给郝广平60万元,两项合计致郝广平获非法获利2743000元。
李劲松是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欠魏丙贵2474382元合伙资金。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接管后,没有依规监管,依法行使追偿权,造成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在李劲松名下应收款损失2474382元。
苏振江系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开发鸿玉生态园建设期间的施工人,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不认真履职,不与苏振江算账,并与苏振江相互勾联,超出苏振江应得工程款之外,多给付苏振江3237269元。
郝玉、武佩荣、马富中系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开发鸿玉生态园建设期间2#楼的承包施工人,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不认真履职和算账,多给付郝玉、武佩荣、马富中三人工程款852261元,造成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损失852261元。
李培、郝建国系魏丙贵中天鸿森公司开发鸿玉生态园建设期间7#、8#、14#楼的承包施工人,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不认真履职,在与这二人算账中多给付工程款3765539元。
后续工程 虚列项目
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采取加大工程量、虚列支出等方式,在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工程中非法处置魏丙贵的财产,虚列支出共计4692272元。
在魏丙贵向集宁区人民法院对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提出行政诉讼期间,集宁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配套的化粪池、室外硬化、绿化、室外采暖改水及消防、室外排水图纸红线外、室外排水图纸红线内共6项工程项目,经司法造价机构鉴定为5219172元,而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在接管后支出9911444元,非法多支出魏丙贵资金4692272元,直接造成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资金损失4692272元。强行利用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项目资金5762627元,在鸿玉生态园的地面上建了24个车位,每个车位造价240109元,属于滥用职权虚列支出,而所建车位至今拒不归还给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
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早在项目实施前就已足额交付了集宁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全部资金,但在中天鸿森公司被接管后,原集宁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局局长周建亮、副局长朱江没有认真履职,更未与集宁区土地资源管理局进行对帐核算,再次支付区给土地资源管理局款项30万元。
蹊跷判决 捏造事实
集宁区人民法院在(2011)集刑初字121号刑事判决书中描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集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丙贵到庭参加诉讼。”据魏丙贵反映,他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只有一次不知道是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的办案人员提审他,并通过提审室小窗口拿出一叠“证据”,要求魏丙贵不能看材料内容,只能捺印签字。还说“你尽管签吧,签完了就放人,不签就不放人”。集宁区人民法院审判厅开庭时,根本就没有告知和提押魏丙贵到审判庭现场(魏丙贵当时羁押在看守所可以随时提审),哪来的“被告人魏丙贵到庭参加诉讼”?和判决书上的“被告人魏丙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他直到被“取保候审”放出后,集宁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他到法院去交罚金,魏丙贵前往法院实际交付罚金15万元,法院也未告知缘由,只收下款,没给凭据。
时隔十二年,直到2023年上半年,北京律师王某从集宁区人民法院调阅魏丙贵的案卷时,发现了魏丙贵的判决书,被以“虚报注册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当告知魏丙贵后,魏丙贵很愕然的说不知道集宁区人民法院将他定罪判刑的事。从来没有提押他到庭受审,根本就没有接到过判决书,家属也没有收到过送达判决的回证。
毁灭民企 应予追责
在整个项目自立项开工建设,到区政府拖欠村民征地补偿款导致群访事件,就是导演了一场“先引进再捣毁”的闹剧。项目从政府招标,企业投标,中标立项,全额投资,有关部门克扣应付占地补偿资金,导致被占地村民上访,阻碍施工,进而影响工程进度,政府以此为由接管工程。后政法机关介入,投资人被定罪羁押,期间擅卖楼盘,违规结算,资金分流,最后人是放出来了,楼盘资金没有了,投资企业倒闭了。整个流程就像事先设计好的圈套,环环相扣,步步紧逼,产业留在了集宁,企业血本全无。表现出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从一开始就没有诚信善意,挖下了一个个的“坑”,让外地投资者防不胜防,连连中招,最后以“开门引资”——“关门设障”——“锁门灭企”,将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拖入死潭。
目前,魏丙贵的中天鸿森公司已到了贫困潦倒,步履维艰的囧地。魏丙贵在情况反映中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原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局负责人周建亮、朱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强占魏丙贵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非法处置魏丙贵及公司财产(含货币资金在内)35127350元,非法处置、侵占魏丙贵“取保候审金”(自知违法后改称“工程保证金”)200万元,拒不返还魏丙贵的被控告人周建亮、朱江的党政纪律以及法律责任;依法责令集宁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赔偿非法处置、侵占魏丙贵及公司财产(含货币资金在内)37127350元,并赔偿非法处置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从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年利率15.4%),合计78839515.28元。
招商侵资 谁还敢来
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响应集宁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抱着极大希望来到集宁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在开发建设期间由于集宁区的个别领导私欲膨胀,罗织罪名将魏丙贵刑事拘留,法庭审判。原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局负责人周建亮、朱江利用接管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房地产项目之机,非法处置、非法占有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的财产和资金,数额达到37127350余元,并给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造成利息损失达78839515.28元,完全是原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地产物业管理局负责人周建亮、朱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恶意侵占违法违纪的行为直接引起的,应当依纪依法查处;周建亮、朱江所在主管单位应当对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给魏丙贵及中天鸿森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建亮、朱江的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魏丙贵及企业数千万投资打了水漂,结果造成魏丙贵家庭债台高筑,债主上门逼债,有家不敢回宿。事发十四年来,四处反映求告,至今没有解决。
内蒙古各级党政、纪检监察和政法机关要高度关注此案,严查鸿玉生态园建设项目巨额资金流失背后的权权交易,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职务违纪违法犯罪。作为地方政府以此自醒自警,切实关心民生,助力民生,承担社会责任,保护民企和改善民生项目,培育和壮大招商入区的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真正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激活市场经济主体活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政府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区域发展保驾护航,保障引资项目安全落地,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持续优化发展环境,而不是“关门设套”,甚至“招建人毁”,像鸿玉生态园建设这样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人被捕判,项目被拆解,投资被瓜分,以后谁还敢再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投资?
本网将继续关注事件进展情况。
(恒平 民意 正音 光明)
附有关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