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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基层政府企图凌驾国家法律之上截访软禁上访人员
2020-10-23 15:10:17 来源:
法制宣传志愿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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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政府
是谁要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将时隔九年的补偿安置上访人截访、软禁?
近日,本网接到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潭东镇宋塘村村民刘烈春的举报信:
我叫刘烈春,男,汉族,身份证号,360782198703300212,
联系电话:18370899283。
他说:2009年12月31日,因“赣南大道项目”建设需要,潭东镇人民政府与我父亲刘仁显签订了《房屋拆迁返迁地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双方签订的系行政协议,该协议书中约定,对我家的补偿安置以货币补偿与返迁安置相结合,由潭东镇人民政府提供安置返迁地。
而潭东镇政府在具备提供返迁地有能力的情况下,迟迟未安 排提供返迁地。
在我不断督促潭东镇人民政府履行协议交付返迁地后,潭东镇人民政府才于2018年8月交返迁地,我实际获得返迁地已经时隔九年。
在此期间,物价,人工等建房成本大幅上涨。在2009年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330元每平米补偿金额,(现在建房约在1000元每平米)现在已不足弥补我再次建房成本,不能满足建房的需要了,造成建房成本实际增加,原有生活水平降低,直接成为贫困户。
该产生的原因,系潭东镇人民政府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我提供返迁地,远远超过正常征收拆迁过程中合理的交付返迁地,拖延所导致,已经构成迟延履行。
因此我陆续向相关部门反映,而潭东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不考虑实际情况,却变本加厉,三番五次勾结、教唆社会不明身份人员,对我进行截访,软禁,押回潭东镇派出所,指使城管24小时跟着我。长期监控我的手机号与身份证。
他恳请政府能够体恤民情,请求江西省部门调查核实公开“赣南大道等项目"之征收潭东镇宋塘村土地的资金拨付总额,到账具体发放,使用分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笔资金的具体发放、使用以及分配的明细、账目及相关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40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46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就此事,我们连线律师:截访问题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且触目惊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截访伴生的一些“黑监狱”以及非法拘禁等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截访的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更有甚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抢劫”。
截访最恶劣之处,就是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非法拘禁的刑事犯罪。
做好信访工作,关键要为老百姓维权,单纯维稳,不解决具体的利益问题,是治标不治本,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维稳先要维权,维权才能维稳,维权是维稳的基础, 为官者为民好,就是为党国好。得民心者得天下,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各级官员一定要全心全意无私不贪地为民服务为党增光。地方截访手段令人发指,党中央国务院必须管管。党中央国务院一定要知道,任何官员伤害老百姓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对官僚腐败欺圧百姓的官员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才能取得民心,长期执政。
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政府对时隔九年的补偿安置不到位问题,对上访人实行截访、软禁,甚至拘押等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勾结、教唆社会不明身份人,监视受害者。试问:是谁要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还是官黑勾结,充当“保护伞”,致老百姓的生命于不顾?
记者将继续跟踪,关注事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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