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兴:魏某彬合同诈骗已伏法,诸受害人仍在奔波维权

2021-09-22 09:13:22  来源:法制宣传志愿者网
分享到:

       2019年6月11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25号刑初54号判决书,认为魏正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魏正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魏正彬的违法所得13407858元,发还被害人。

      笔者认为,这一份体现司法公平正义的判决——既严惩了罪犯,也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受害人说,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尽管这些年来他们倾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权,至今仍没有拿回自己被骗的巨额资金。

     2018年9月28日,受害人到博兴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魏某彬名下车辆、房产和几百吨镀锌卷等财产线索,接待民警称:“多年以来这种发生在博兴钢铁市场的诈骗案件,没有追回赃款的先例,这种案子也就是完成刑事部分就结案。”案件侦查期间 ,他们每周从不间断的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侦办进展,提出要有证据证明高买低卖造成巨额亏空,涉案资金具体的支付明细和项目一定要侦查清楚。

     受害人认为,经济犯罪应该依法进行司法鉴定出具审计报告。办案干警一开始称:“正在做审计。”后来告知钱的去向和用途无法查清,审计部门只是依据银行流水、订货记录、分货记录等做了简单梳理,因魏某彬系个体经营,没有正规公司的账目,无法出具审计报告。进一步说,魏某彬的案子与其它案子不同在于他没有挥霍、没有投资并且唯一的炒作期货还有盈利,综合梳理应该还有钱,但是无法查明钱在哪里(魏某彬不配合,连手机密码拒不交待)欢迎大家提供线索,通过外围打击尽可能挽回损失。

      关于涉案经济问题的审计报告(简单梳理材料)公安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受害人反映给博兴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滨州市公安局,市局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表示积极督导依法办案。后来博兴县公安局提供了十天的情况说明,在众多交易中找出几笔亏空。受害人认为,仅凭少量的交易不能证明其亏空1300多万元的事实。博兴县公安局称:“只要证明其犯罪就可以了,至于追赃挽损那属于帮忙的事。”滨州市公安局否认了这个说法,承诺继续督促。随后博兴县公安局告知,只对该案最后十天进行了梳理,其余时间的经营情况根本就没有审查,将受害人最后十天的订货款数字相加,定性为诈骗金额。

      综上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定案的事实予以查明,无法证实“高买低卖”和“亏空”。将应当告知受害人的鉴定意见谎称为“秘密”,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难道侦查人员不懂法吗,不懂刑事诉讼法吗?为什么不全面的查清涉案资金的去向,而是以“秘密”“简单梳理”等来敷衍受害人。当受害人拿出法律规定,质问侦查干警鉴定意见是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提供不出任何法律依据,还以各种理由推诿,侦查机关到底有何“秘密”可隐瞒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逮捕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魏某彬高买低卖,司法机关却以“高买低卖造成亏空”来定案,这如何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知识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受害人认为,这就是他们索要司法鉴定、审计报告的法律依据,据此认为没有司法鉴定就是错误的,甚至涉嫌渎职。还认为,“本案侦查环节曾聘请过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审查,但因魏某彬系个体经营,未设立正规财务账目。财务资料严重不全,会计师事务所只是针对魏某彬销售记录及银行账户进行了“简单梳理”分析,不能出具结论性审计报告。”这显然不能证明“高买低卖”,更不能证明亏空1300多万元。

      三年时间过去了,博兴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办理了一起漂亮的“合同诈骗案”,在其履职中平添了一份工作成绩。受害人被骗的1300多万元却成为他们这一生永远的“痛”!他们要的不是魏某彬伏法,判处多少年,而是他们被骗的资金啥时能回来,能回来多少。笔者认为,追究犯罪和挽回损失应该并重,这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博兴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魏某彬这一案件中,无疑是让受害者失望了——空有一纸判决,1300多万元如何追缴,如何发还无疑成为空谈!

      众受害者希望通过网络的呼吁,社会的呐喊,唤醒山东省博兴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查清事实,弄清涉案资金的去向,以实际行动完成刑罚的安抚功能,实现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和庄严承诺,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实现其切实为受害者追缴、发还、挽损的法定义务和庄严承诺!

      本网继续关注。

 

免责声明:

以上为来信全文刊登,内容未经完全核实,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只供参考之用。

本网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或项目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期利润的损失或失去的业务、未实现预期的节省)。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区供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任何人士时会违反该司法管辖地区的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会导致本网站或其第三方代理人受限于该司法管辖地区内的任何监管规定时,则该等信息不宜在该司法管辖地区供该等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该等任何人士。用户须自行保证不会受限于任何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或分发本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当地的规定。

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申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责编:gongyi)